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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SJ/T 11565.1-2015《信息技术服务 咨询设计 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称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评估工作,提高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能力,保证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质量,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中电标服分[2015]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信息技术服务供方、需方单位开展的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

(二)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活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组织管理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行业级评估机构受理全国范围内的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受理本地区的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申请。

1、地方级评估机构完成申请受理后,应选择一家行业级评估机构合作开展符合性评估相关工作;

2、行业级评估机构在地方级评估机构所在地区受理评估申请,应联合本地区的地方级评估机构共同开展符合性评估相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已依据咨询设计通用要求建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三)具有从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方法、过程、服务活动等有效证据;

(四)从事信息技术咨询设计服务业务满一年以上。

四、申请和评估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信息技术服务(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提供从事咨询设计服务满一年以上相关证明文件;

4、咨询设计服务业务发展历程;

5、组织级咨询设计服务目录;

6、组织架构和职责说明;

7、咨询设计服务能力管理计划、指标体系及相关报告;

8、咨询设计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计划及报告;

9、咨询设计服务人员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含人员培训、岗位职责说明等);

10、咨询设计服务方法、管理及应用情况说明;

11、知识库和标准库管理制度;

12、咨询设计服务过程管理文件(含项目管理、需求管理、交付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风险管理等)。

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填表说明。

(二)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三)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结论,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

(四)评估机构向ITSS分会提交评估申报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符合性评估计划》;

3、《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4、《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5、《评估报告》;

6、申报材料电子文档一套。

(五)经ITSS分会组织专家以材料审查、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和确认后,在工作网站公示评估和确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单位颁发《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

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申请单位:

1、整改三个月,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

2、重新申报仍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整改六个月,期满后由评估机构重新申报;

3、连续三次未通过评审和确认的,需重新申请符合性评估;

4、申请单位整改并重新申报的前提必须确保评估报告在有效期内。

五、相关事项

(一)申请单位可在ITSS分会工作网站查询、下载下列咨询设计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资料:

1、申请表;

2、符合性评估机构名单;

3、符合性评估人员名单;

4、符合性评估公示名单;

5、符合性评估通过名单。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ITSS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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