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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GB/T28827.1—2012《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以下称《运维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评估工作,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能力,保证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质量,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适用范围

(一)本实施细则原则上仅适用于信息技术服务需方单位的《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

(二)《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活动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二、  组织管理

(一)ITSS分会负责组织《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活动,并确认评估结果;

(二)行业级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受理《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在本地区内受理《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申请。地方级评估机构在实施需方单位的符合性评估时,前三家需方单位的符合性评估应接受ITSS分会指定的行业级评估机构的监督和指导,行业级评估机构和地方级评估机构共同出具评估报告。

三、  申请条件

(一)申请《运维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2、已依据《运维通用要求》建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能力体系,且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具有从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能力管理、人员、资源、技术、过程、服务活动等有效证据。

四、  申请和评估程序

(一)   申请单位向评估机构提交《信息技术服务(ITSS)符合性评估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运维服务业务介绍;

4、运维服务目录;

5、组织架构和职责说明;

6、运维服务能力管理计划、指标体系及相关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三个月以上的指标达成情况及趋势信息);

7、运维服务能力管理内审和管理评审相关制度、计划和报告;

8、运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计划及报告;

9、运维服务人员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包含人员培训管理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

10、运维服务工具应用情况说明(专用工具对组织不适用时可不提交);

11、服务台管理制度、备品备件管理制度(不适用的申请单位不提交)和知识库管理制度;

12、运维服务技术研发规划及成果说明;   

13、运维服务过程管理文件;

14、评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申请表》填表说明。

(二)   评估机构组织实施文件评审和现场评估;

(三)   评估机构提出评估结论,出具《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以下称《评估报告》);

(四)   评估机构向ITSS分会提交申报和评估材料。材料包括:

1、《申请表》及附件材料

2、《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计划》

3、《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检查表》

4、《不符合项报告》及验证关闭记录

5、《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报告》

6、《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推荐意见函》

7、申报及评估材料电子文档一套(光盘或优盘)

(五) 经ITSS分会审查确认后,颁发《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

五、  相关事项

(一)申请单位可在ITSS分会门户网站查询、下载下列符合性评估资料:

1、《申请表》;

2、符合性评估机构名单;

3、符合性评估人员名单;

4、符合性评估公示名单;

5、符合性评估通过名单。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实施细则由ITSS分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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